在我國產出的大量科技成果中,能夠順利實現(xiàn)轉化的鳳毛麟角。如何讓這些“星星之火”形成“燎原之勢”,?不久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科技部印發(fā)的《關于事業(yè)單位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xiàn)金獎勵納入績效工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掃除了獎酬金發(fā)放障礙,起到“助燃”的作用,。
“如果不解決績效工資總量問題,,科研人員成果轉化的激勵可能要擠占其他人員的工資總額?!眹铱萍荚u估中心副總評估師韓軍在接受采訪時表示,,“《通知》可以說是一個小切口,問題的關鍵還在于政策落地,,在于地方和基層人力資源,、科技和財政管理部門實施此項政策?!?nbsp;
破解“政策懸空”困境
近年來,,相關部門出臺了一系列相關政策,以激發(fā)科研人員參與成果轉化的積極性,。
2018年發(fā)布的《國務院關于優(yōu)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就已明確規(guī)定,,科研人員獲得的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xiàn)金獎勵計入當年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量,但不受總量限制,,不納入總量基數(shù),。
然而,隨著政策的落實,,一些地方和部門反映,,存在不受績效工資總量限制的操作辦法不具體,、接受企業(yè)或其他社會組織委托取得的項目是否屬于科技成果轉化等問題,,上述問題為單位發(fā)放現(xiàn)金獎勵帶來諸多困擾,,現(xiàn)金獎勵政策難以落地。
“在實踐操作過程中,,績效工資的總量和基數(shù)本身就存在核定難題,,在人事管理和財務部門核定科研人員所在單位的績效工資總量時,對現(xiàn)金獎勵政策存在一定的認識誤區(qū),,導致計算依據(jù)不足的問題,,存在誤將轉化現(xiàn)金收益計入的可能性,一定程度上出現(xiàn)‘政策懸空’的情形,?!鄙虾=煌ù髮W技術轉移辦公室主任劉群彥告訴說,“科技成果轉化的政策推進,,恰逢我國事業(yè)單位績效工資制度改革的重要節(jié)點,,但人事管理制度與成果轉化政策存在跨機構、跨部門的管理情況,,不太好落實,。”
他指出,,在我國科技體制改革中,,政策的落實往往存在一定的“真空期”?!翱萍汲晒D化的現(xiàn)金收益具有偶然所得性質,,雖然稅務部門已經明確規(guī)定其稅收繳納可以‘減半征收’,但如果將現(xiàn)金收益納入績效工資總量和社會保險繳費基數(shù),,可能降低科研人員獲得感,,不利于激發(fā)科研人員的轉化積極性?!?nbsp;
為破解此困境,,《通知》規(guī)定,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按規(guī)定對完成、轉化該項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發(fā)放現(xiàn)金獎勵,。同時進一步明確,現(xiàn)金獎勵計入所在單位績效工資總量,,但不受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限制,,不作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核定下一年度績效工資總量的基數(shù),不作為社會保險繳費基數(shù),。
劉群彥認為,,此次發(fā)布的《通知》由負責人事制度改革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協(xié)同承擔科技成果轉化職責的科技部共同發(fā)文,,體現(xiàn)了科技成果在體制機制改革上的重大突破,。《通知》還明確了績效工資總量和總量基數(shù)是指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財政部門核定的總量,,科技成果轉化現(xiàn)金收益不受核定的總量限制,,不納入核定的總量基數(shù)。
長期在科研院所從事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秋凡(化名)指出《通知》的另外兩個重要變化:一是獎勵主體擴大化,,明確從原來只針對科研人員到針對為完成,、轉化該項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人員;二是獎勵規(guī)定合理化,,明確獎金不作為社會保險繳費基數(shù),。
他認為,由于科技成果轉化收入具有“不確定性”和“偶然性”,,現(xiàn)金獎勵不作為社會保險繳費基數(shù),,避免了單位和個人因成果轉化而增加的社保繳費負擔。
成果轉化界定的爭議
技術開發(fā),、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活動是高等院校與科研院所服務企業(yè)的重要方式。據(jù)《中國科技成果轉化2020年度報告(高等院校與科研院所篇)》統(tǒng)計,,2019年,,全國3450家高校院所技術開發(fā)、咨詢,、服務的合同項數(shù)為417872項,,合同金額為933.5億元,占技術轉讓,、技術開發(fā),、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合同總金額的86%,。
值得關注的是,,《通知》指出,單位接受企業(yè)或其他社會組織委托取得的項目,,其中屬于科研人員在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中開展技術開發(fā),、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活動的,,單位可到當?shù)乜萍疾块T進行技術合同登記,,認定登記納入科技成果轉化范圍的,,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通知》規(guī)定執(zhí)行。
韓軍認為,,上述規(guī)定呼應了科研人員長期以來的關切,,明確除了技術轉讓和許可作價入股這幾種方式之外,以技術開發(fā),、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形式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所獲得的現(xiàn)金獎勵,也可以享受科技成果轉化政策,,不受績效工資總額的限制。
秋凡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對科技成果轉讓,、許可給他人實施、作價投資,、合作實施的獎勵進行了規(guī)定,,但“其他協(xié)商方式”沒有明確。在實際操作中,,諸如事業(yè)單位接受企業(yè)或其他社會組織委托取得的項目,,是否屬于科技成果轉化范圍、能否進行獎勵等問題一直困擾著事業(yè)單位,?!?nbsp;
“高校和科研院所在長期以技術開發(fā)、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方式為企業(yè)提供技術創(chuàng)業(yè)服務中,,存在大量利用職務科技成果的情形,此前未充分考慮其與科技成果轉化的關系,,原因在于具體操作時存在無法明確界定兩類經費管理的問題,。”劉群彥指出,,此次調整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上述三類項目中,,利用職務科技成果開展成果轉化的績效計算方式問題。
雖然關于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和非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的界定目前還存在一定的爭議,,但秋凡認為,,三類項目中如果科研人員完成的不是事業(yè)單位的工作任務,主要利用的也不是事業(y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就不屬于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的情況,,提取人員的績效支出類似兼職取酬,應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分配,,納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管理,。
從改變觀念開始
在秋凡看來,,科技成果轉化是復雜的系統(tǒng)工程,需要多方多要素共同作用,。相關政策出臺后效果不佳的原因在于,,一是因為沒有落實好,二是因為沒有站在系統(tǒng)的高度去制定相關政策,,“很多解決方案只是‘頭痛醫(yī)頭,,腳痛醫(yī)腳’”。
秋凡認為正確的觀念是前提,。在2015年,,秋凡提出了“科轉人”的概念,即對于科研人員,、科技部門,、科研管理人員和企業(yè)等從事科技成果轉化的相關人員的統(tǒng)稱。
而在最近與同業(yè)交流中,,他發(fā)現(xiàn)“科轉人”存在兩種極端觀念,,一種是極端樂觀主義,認為科轉非常容易,,無需長期投入等,,這些人中不乏高校院所的管理層和負責科技成果轉化的負責人。另一種是極端悲觀主義,,認為科技成果轉化一無是處,,甚至是“偽命題”和“偽服務”,這些人通常來自科技成果轉化服務企業(yè),。
“此外,,還有‘科技成果轉化沒想象的重要,是可有可無的事’‘科技成果轉化最重要,,一切都要為科轉讓路’等錯誤觀念,。這些觀念都是阻礙科技成果轉化的最大絆腳石?!鼻锓哺嬖V筆者,,“科技成果轉化要發(fā)展,要從改變觀念開始,,需要潛移默化地影響,,才能壯大‘星星之火’,形成‘燎原之勢’,?!?nbsp;